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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拒配合延误送医致老人死亡,却向养老院索赔52万,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突发疾病,院方致电家属请求配合处置,家属却多次拒绝配合,延误了老人送医治疗,最终老人半年后去世。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应当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姜某今年72岁,入住某养老院已三年。某天早上,姜某在养老院内自觉全身不适,经查体发现老人口角有轻度歪斜,左侧肢体无力。


因双方明确约定“养老院将老人送医治疗应经老年人近亲属同意”,养老院及时通知姜某之子请求其协助将姜某送医治疗,但姜某之子以工作繁忙且应由养老院负责为由拒绝配合


次日,姜某早上起床时摔倒,养老院再次通知姜某之子,其仍不到养老院配合处理,但口头同意将姜某送医。姜某于当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脑梗死、前臂骨折等。


半年后,姜某去世。姜某之子认为半年前受伤系姜某去世的主要原因,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应当承担延误救治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其已经尽到护理之责,老人发病后,及时通知家属,家属没有及时送老人去医院是耽误老人救治时机的主要原因,养老院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突发疾病摔倒身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根据姜某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等确定姜某为生活自理的老人,姜某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双方在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了服务项目,对于起床、穿脱衣等不需要协助。


结合事发当日的查房记录表、交接班报告、通话单,以及养老院在事发当日已多次电话通知姜某之子,可以看出养老院已履行了养老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第三,姜某突发疾病时,养老院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立即通知家属并要求主动送老人到医院救治的措施,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在姜某摔倒前一天,养老机构发现了姜某不适并及时通知其子,但其子拒绝配合送医。


第四,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有关。当时姜某受伤与去世之间间隔半年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当时受伤与姜某去世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第五,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分析


老年人是一个高危人群,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对其负有赡养义务的近亲属仍应当保持与养老机构的密切联系与沟通,经常与老人沟通,时刻关注老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近亲属应及时同意并配合养老机构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避免出现因延误救治造成老年人受伤甚至致残、死亡的后果。


若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已履行了告知、协助、看护的义务,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因近亲属原因致使老人未及时送医,则老年人及其近亲属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情况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掌握老人常见病的观察要点,善于发现老人常见病的发病先兆,知道老人发病后在第一时间内如何处置,如何为接下来的抢救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跌倒风险防范工作


摔倒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老人摔倒的风险度会比较高,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骨质疏松,在跌倒时容易引起骨折,骨折后长期卧床会导致各种机能下降,容易引起肌肉萎缩或深静脉血栓。


老人在摔倒,发生骨折后,长时间卧床还容易出现坠积性肺炎,如果病情比较严重,可能还会发展为重症肺炎,引起患者出现一系列不良并发症,甚至会引发脑膜炎等,重则会危及生命。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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